律師見證

公平、公正、客觀

律師見證

「律師見證」指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親身見聞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或事實,並以律師名義作成見證之文書。

一般人常會將「公證、認證和見證」這三種不同概念混淆。簡單來說:
公證,是公證人依公證法對法律行為及其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
認證,是公證人依公證法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作成認證文書。
見證,則不限身分,可由不具公證人資格之人,就其見聞情形作成見證之文書。最常見的情形,像是離婚的見證人。

律師見證的好處是藉由律師的法律專業,可以避免無效的見證行為,且律師見證比較能貼近當事人的個案需求。相較之下,公證、認證都必須依照公證法辦理,限制較多,而且,並不是每個國家都有設立公證人制度,尤其一些要拿到國外使用的文書,反而大部分國外政府會要求該等文書要經律師等專業人士見證。
另外,根據台北律師公會律師見證規則第9條等規定,律師作成見證文書後,應向在場人朗讀、講解或使其閱覽。因為律師基於專業,立場較客觀,經過律師的詳細解說後,能使當事人均了解法律行為或事實在法律上的意義,如此可避免當事人因為不諳法律,而有錯誤的認知,以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爭議。

林律師曾擔任台北地方法院兼職民間公證人,專精律師見證業務。「公平、公正、客觀」,是林律師給當事人的承諾。如有律師見證需求,歡迎與林律師聯繫商討。

專業領域

法律行為見證:
1、關於買賣、贈與、租賃、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或其他關於債權、債務之契約行為。
2、關於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抵押權、質權、典權、或其他有關物權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行為。
3、關於結婚、離婚、親子關係、認養、收養、同居或其他涉及親屬關係之行為。
4、關於遺囑、遺產分割、處分之行為。
5、關於票據之提示、拒絕承兌、拒絕付款、船舶全部或一部之運送契約、保險契約或其他涉及商事之行為。
6、關於其他涉及私權之法律行為及準法律行為。
7、關於以房養老辦理程序之行為。

私權之事實見證:
1、關於時效之事實。
2、關於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債務履行或不履行之事實。
3、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無主物之先占、遺失之拾得、埋藏物之發現、漂流物或沉沒品之拾得、財產共有或先占、占有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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