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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
台北離婚律師推薦 林明侖律師,專注家事法律領域有多年經驗,深耕離婚訴訟領域,提供離婚諮詢服務,幫助客戶釐清案件情況,並致力於為客戶爭取最佳利益。
根據媒體報導,內政部統計台灣2024年共5萬3469對夫妻離婚,每千名台灣總人口中離婚對數比率的粗離婚率為2.28‰。台灣離婚率在亞洲地區向來是名列前茅,因此,離婚案件也佔據家事法院案件量的極大宗。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
1.兩願離婚(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所謂書面就是「離婚協議書」,至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法律並未明文規範,通常會以戶政事務所提供的離婚協議書範本為準。
但是,一般的離婚協議書範本通常內容過於簡略,鑒於離婚會涉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未成年子女親權(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問題,建議由專業律師根據夫妻協議的內容來草擬離婚協議書具體條文方能有效保障雙方權益。
2.調解離婚:
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在調解離婚的程序,一樣會討論到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探視權、扶養費等問題,如果當事人沒有相關法律知識,很容易讓自己的權益受損,因此一樣建議要由專業律師陪同出席調解,以把關當事人權益。
3.裁判離婚:
在夫妻對離婚完全沒有共識,或是一方堅持以某些條件(譬如小孩親權)做為同意離婚的前提要件時,若想要離婚就只能透過法院裁判的方式。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1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2項)。」。關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即法定離婚事由,其中比較常見的是第2款「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第3款「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是採消極破綻主義,如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原本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公平之立法意旨。
不過,在大法官在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排除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適用,大法官認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僅排除唯一應負責之一方配偶訴請離婚,倘若配偶雙方均應負責,無論責任孰輕孰重,皆不受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之限制,即便是責任較重之一方亦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同時,大法官也指出,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規定不分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一方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
在112年度憲判字第4號判決做成後,實務上對於離婚訴訟之標準與處理方向都已有重大轉變,建議當事人要委任專業律師代理離婚訴訟,以確保權益。
林明侖律師是專業離婚律師,台北離婚律師推薦,有相關離婚問題都可與林明侖律師預約離婚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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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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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探視權)
未成年子女改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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