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林阿公因身體右半邊中風時常前往醫院做復健,而復健師在幫忙做復健施加壓力時,導致林阿公的右手骨折,家屬氣憤的要求醫治好且賠償金100萬,而醫院目前承諾將林阿公的右手醫到好另外只願意包20萬元的慰問金,院方說因為林阿公本身有骨質疏鬆才導致骨折,家屬不知該如何是好?又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來提出賠償?
其實,在決定訴訟之前,應嘗試溝通和解或以聲請調解的方式尋求三贏,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即規定:「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七、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不過,在洽談和解過程中,病患及家屬也要注意自身權益是否受損,像是醫院可能利用資訊優勢地位強勢逼迫病家和解,並以金額較低的慰問金名義,代替本應賠償之賠償金(像是上述案例的情形),此皆不可不慎。如病家不懂相關程序,建議可找律師從旁協助進行和談。
以本案而言,如調解破局,林阿公及家屬可考慮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或者提起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並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求償。在民事求償部分,可以請求包括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項目,而審理程序上,大都要依賴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的醫療鑑定報告以協助法院作判斷。
另須注意,過失傷害之告訴須於6個月內提起,林阿公及家屬應注意法定時效的限制。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民事訴訟律師,如有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