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車子發生車禍後,若重要部件受損嚴重難以修復,依法必須要報廢,可以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9條第1項:「汽車引擎、底盤、電系、車門損壞應即停駛修護,其不堪修護使用時,應申請報廢。」。另外,若「修復費用」高於「修復後車輛殘值」,這種情形也是報廢會比較有實益,保險公司也都會建議這樣處理。
在一般的車禍案件,因為車輛在法律上的定義屬於動產(物)的一種,若遭他人毀損,得依民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所謂「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法院認為包括二手交易價值的減損(也就是「車價減損」)在內。例如車子新車價200萬元,車主買車後開了幾年,二手價行情仍有150萬元,但發生車禍後,修復後的車輛二手車價僅餘100萬元,這時車主除了可以要求肇事者負責修復車輛外,還可以另外向肇事者請求50萬元的損害賠償(計算式:未發生車禍前市價150萬元-發生車禍後已修復的市價100萬元)。
問題是,在車子已經報廢的情況下,車主還可以像一般車禍案件般,請求肇事者賠償「車價減損」嗎?
根據明侖律師實際處理的案例,法院認為這種情況車主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可以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95號民事簡易判決:「原告主張因本件車禍受有系爭車輛價值減損損害37萬1040元(計算式:本件車禍發生前之市價210萬元-系爭車輛報廢理賠金額172萬8960元)等語,業據提出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112年9月7日台區汽工(宗)字第112578號函乙份為證,而觀諸該函內容可知,系爭車輛於112年7月份未發生事故前在正常車況下之價值約為210萬元,於發生事故修復後之價值約為190萬元,參以系爭車輛經車廠評估如進行維修費用為190萬1382元,且系爭車輛係受後方撞擊致車體變型,該車輛之大樑、門柱、底盤、尾門、後保桿、尾管、後車體均受有嚴重毀損,如進行維修需切割車體且維修時間至少3個月以上,屬有修復重大困難等節,復有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台北分公司估價單暨113年4月17日汎德永業台北113字第003號函附卷可稽,再佐以系爭車輛業經報廢,並經訴外人富邦產物保險公司理賠172萬8960元,亦有該公司113年4月24日富保業字第1130001661號函所附之理賠資料存卷可證,足見系爭車輛於本件車禍受損情形,經專業車廠及保險公司評估後均認已有修復重大困難,原告自得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陳錫勳金錢賠償以代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而系爭車輛既經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鑑定於000年0月間市場價值為210萬元,則扣除報廢後殘體理賠金額172萬8960元後,系爭自小客車因毀損減少實際價額堪信有37萬1040元(計算式:210萬元-172萬8960元),是原告請求被告陳錫勳給付37萬1040元,應予准許」。
也就是說,法院認為,車輛在未發生車禍前的市價若高於報廢所得請領的保險金,就兩者間的差額,車主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舉例來說,車子新車價250萬元,而車子在車禍發生前之二手車市價為200萬元,而車禍後報廢可以請求的理賠金假設為150萬元,這兩者間的差額50萬元(計算式:車禍發生前之二手車市價為200萬元-車輛報廢理賠金額150萬元),是車主因為車禍所受的減少實際價額,是可以請求損害賠償的。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車禍損害賠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車禍損害賠償律師,如有相關車禍損害賠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