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子被別人撞到,可否請求代步費的損失?

發生車禍導致車輛受損需維修時,受害方通常會因為沒有辦法使用車輛,必須支出額外的代步費用。像這種情形,可否請求肇事者賠償代步費用呢?
2022-06-06
by 林明侖律師
汽車遭到他人駕車碰撞時,受害人除了可以依法請求賠償最基本的維修費用之外,如果因為車輛維修需要一段期間(例如需等候料件),受害人在這段期間可否請求肇事者賠償因為沒有辦法使用車輛所額外增加的代步費用?例如租賃汽車費用、計程車費、大眾交通運輸車票費等?
明侖律師說明:
發生車禍時,通常肇事者都會將損害賠償相關事宜交給保險理賠人員處理,而一般情況下,當受害人提出要索賠代步費用的需求時,肇事者的保險公司大多會以「不在承保範圍內」為由拒絕。因此,如果無法透過保險公司求償代步費用,剩下的方式就只有到法院提出民事求償了。

那麼在法院實務上,法院會不會判肇事者應該要負擔代步費用呢?
結論上來說,只要在合理範圍內,法院是會判賠的!至於是否合理,受害者應該要提出具體說明及相關證據來證明,譬如應該要說明住家與上班地點的距離,或是有什麼原因需要每天用車(工作性質所需,如業務等)等,而證據方面也要提出原廠或汽車維修廠所開立的維修單,尤其維修單上面要一定要記載維修日數、在維修日數內所支出的租賃汽車費用或計程車費等發票單據等。

此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判決意旨:「被上訴人主張其所駕駛之車輛因系爭事故受損,於修繕期間內其自106年6月10日至同年7月24日共45日期間需租用同型車供代步,支付代步車租金7萬元等情,業據提出汽車出租單、中華賓士汽車有限公司所開立保修服務統一發票為證(見原審訴字卷第165頁、第167頁)。而查被上訴人係居住於桃園,平日以自用小客車代步,其因系爭事故致自有小客車送修無法使用,而必須另租同等車輛代步,尚屬合理,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並無租車之必要,並非可採。又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之自用小客車實際維修之期間為106年6月9日至同年7月21日共43日云云,惟依被上訴人所提出之小客車維修費用發票及維修項目清單所示,被上訴人之小客車係由明台產物保險公司送修,而保險公司係於106年7月26日付清維修費(見原審訴字卷第167頁),則被上訴人應在該日後始得回復使用自有之小客車。從而,被上訴人應自106年6月9日系爭事故發生至106年7月26日間,均無法使用自有車輛,可堪認定。則其以106年6月10日至同年7月24日共45日期間計算代步車租金損失7萬元,尚無不當,應予准許。」。

也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店小字第1067號判決意旨:「系爭車輛之修理期間自109年9月2日起至5日止,而原告於事故發生後至修繕完成期間另行租車使用,共計支出汽車租賃費用5,684元之事實,有和泰汽車關係企業和運租車汽車出租單(代步車專用)暨電子發票證明聯為證(參見本院卷第13頁),本件事故發生於109年9月2日,原告有駕車行駛便利行動之預期利益期間實乃車輛送修期間,故原告於系爭車輛送修期間,因無法使用系爭車輛而另行租車代步共計支出5,684元部分,屬原告以租車代步費用以填補此所失利益,當屬有據,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害,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反過來說,如果受害者無法提出相關代步費用支出的單據,也沒辦法陳明為何有租車或搭乘計程車之必要,同時未說明搭乘地點、前往地點等細節供法院參考,則法院也會難以許可受害者關於代步費用損害賠償之請求。

因此,如果發生類似狀況,務必盡快跟有經驗的律師商討對策以及蒐集證據的方向,以免損失無法獲得賠償。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車禍損害賠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車禍損害賠償律師,如有相關車禍損害賠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