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留言意淫騷擾文字,是否涉及刑事犯罪責任?

鄉民躲在鍵盤後面在網路上使用文字意淫他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2021-08-27
by 林明侖律師
因網際網路的發達,各種網路社群平台蓬勃發展,造就為數不少的網路「鄉民」,也出現許多網路亂象。其中,常發生網路使用者於新聞、論壇、PPT、或個人臉書、IG等留言區以戲謔、冒犯、侮辱等口吻留下意淫騷擾文字,讓受害人感到人格尊嚴受損及名聲受損。究竟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涉及刑事犯罪?或是其他法律責任呢?
林明侖律師說明:
刑法上關於個人名聲的保護,主要規範在妨害名譽罪章,包括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及誹謗罪(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規範的是「謾罵或嘲弄,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的言論,而誹謗罪規範的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言論。
因此,如果網路留言意淫騷擾文字同時帶有「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內容,就會構成刑事犯罪。一些常見的例子,像是:「婊子」、「下賤」、「臭屌」、「被我玩過」、「跟他有過一腿」、「我搞過」、「我一夜情的對象」、「被玩爛了」、「鮑鮑換包包」等類似內容,因為這些言論涉及人身攻擊、貶低人格,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故都可能會涉及刑事犯罪責任。

反之,如果只是單純帶有性意涵內容,但不具有毀損他人名譽內容的言論,就不會成立刑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像是:「好想做愛」、「想跟你瘋狂做菜」、「好大」、「大肌肌」、「硬了」、「好詩」、「可惡想揉」、「金粗」、「身寸了」、「肛肛好」、「道歉時要露出胸部」等內容,因為這些言論內容只是單純表達「性衝動」或「性渴望」,並非針對他人名譽進行侮辱或誹謗,基本上就不構成刑事犯罪。

不過,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之定義:「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上述表達「性衝動」或「性渴望」的言論,確實會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感受敵意或冒犯,故仍然會成立性騷擾之行為!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第20條規定,主管機關將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行政罰鍰!

另外,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遭性騷擾的被害人亦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因此,在網路上使用下流不堪的文字冒犯他人,仍須負起相關法律責任,民眾切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合理公道。如有相關刑事訴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及取得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