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師告訴你:家人意識不清楚時,該如何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如果家人有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或是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雖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視情況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
2021-06-23
by 林明侖律師
問題:李爺爺年紀大了,頭腦不清楚,意思表達、溝通有問題,家人們擔心李爺爺財產被騙,也擔心如果李爺爺將來情況更惡化,沒有辦法表達意思,該如何保障李爺爺的安全呢?
林明侖律師說明:
一、相關法律規定:
1、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輔助人、意定監護受任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2、民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二、條文分析: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如果是相關意思表示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則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法院審理聲請人之聲請時,為了尊重醫療專業及避免制度遭濫用,也會委請專業醫師作鑑定

三、案例問題說明:
簡單來說,「監護宣告」適用的情形是受宣告人實際上沒有表示或理解意思的能力,而「輔助宣告」適用的情形是受宣告人雖然有表示或理解意思的能力,但能力有所不足,需要有他人協助做決定。
那在李爺爺的情形,究竟應該聲請「監護宣告」還是「輔助宣告」呢?其實,符合條文聲請人資格的家屬提出聲請後,通常是由專業精神科醫師負責鑑定,再由法院依照鑑定結果做最後的判斷。而民法第14條第3項也規定:「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所以在提出聲請後,法官會視情況選擇給監護宣告或給輔助宣告,或是認為不需要裁定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

關於聲請流程及供參考之應備文件整理如下:
向法院聲請監護/輔助宣告→法院審理(委由醫院鑑定)→法院裁定監護/輔助宣告→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供參考之應備文件:(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3)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出之文件。

另外,我國於108年通過「意定監護」制度,讓本人在意思能力仍健全的時候,透過預立意定監護契約之方式與特定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以替代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可能造成的親族間紛爭,較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真正之意思。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家事等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家事律師,如有相關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等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