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時常製造噪音,應向何單位申訴?

鄰居常在室內喧鬧、深夜喧嘩,或是飼養寵物時常發出吠叫聲,擾人安寧,應如何申訴處理?
2021-06-29
by 林明侖律師
現代社會在人口密集的都會區中,居住型態多以公寓大廈為主,因鄰居們彼此門戶相連,生活起居難免互相干擾影響。尤其,若遇到鄰居時常發出人為噪音或飼養之寵物時常發出吠叫聲擾人安寧時,若溝通無效,應如何申訴處理呢?
觀察相關法律規範,我們可以將噪音依照來源分為兩大類。第一種是可以直接由環保局按照噪音管制法處罰的噪音(例如燃放爆竹、神壇、廟會、婚喪等民俗活動行為,或者工廠、娛樂或營業場所等所製造超出管制標準之噪音,噪音管制法第23條以下參照);第二種則是應由警察機關依其他法規處理的噪音,大致上而言,指的是由人或動物所製造,難以噪音計進行量測判定的噪音。關於鄰居產生的喧鬧聲、飼養寵物的吠叫聲等,即屬於上述第二種類型。

了解相關規範之後,那對於鄰居噪音應該如何處理呢?大致上來說,有兩種申訴救濟的管道:
一、請主管機關依法開罰:
根據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應由警察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理開罰。
因此,若鄰居不聽勸,持續製造噪音或放任寵物吠叫,妨害公眾安寧時,可以向警察機關舉發,警察到場訪查確認後,即可依法開罰。
另外,如果是在公寓大廈,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同法第4項規定:「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例如住戶公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這時候,也可以請求管委會出面制止鄰居發出噪音。若經過管委會制止,鄰居仍然置之不理,此時可以由管委會報請主管機關開罰。
二、提起民事訴訟排除侵害:
除了請主管機關開罰外,也可以直接對鄰居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即請求法院禁止鄰居不得發出噪音,並請求精神慰撫金。

此外,反過來說,若是遇到不講理的鄰居,明明自己居家生活正常活動沒有發出噪音,但鄰居卻可能因為對聲音極端敏感,堅稱有聽到噪音並不斷檢舉,甚至提出民事訴訟,這時候怎麼辦呢?
其實,一般日常起居的行為即便有發出輕微聲響,仍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不會認為是侵害他人權益之行為。例如樓上走動時,如果因為樓層板太薄或建商隔音措施做不好等原因,導致樓下鄰居會聽到走動的腳步聲,但樓下鄰居不能因此就要求限制樓上不得正常走動,因為正常走動屬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行為(總不能要求他人都不能走路吧)。
這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87號民事判決意旨:「社會活動之聲響與震動,是否構成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或屬氣響、震動不法侵入他人建築物,應衡酌當地環境、建築物之情況,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非單憑當事人主觀喜惡或感受為認定。且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與他人自由從事一般正常合理之居家社會活動,均屬經營平穩安全生活應有之權利,乃應同受保障,則於相鄰之建築物間,倘他人因社會活動所產生之聲響與震動,未逾一般人於依當地環境、建築物情況相當情形所能容忍之範圍,即難謂不法之人格權、所有權侵害,茲屬法益權衡下之必然。」可以參照。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訴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訴訟律師,如有相關訴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