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出戶籍要小心!恐無法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並遭補稅處罰!

原自用住宅用地,若將戶籍遷出成空戶,會被追補地價稅。
2021-07-23
by 林明侖律師
案例:趙先生為了女兒就讀學區的需要而將戶籍全戶遷出,不過實際上全家人都還居住在原本的地址,這樣的情形還能繼續適用自用住宅地價稅嗎?
林明侖律師說明:

首先,要先了解相關條文規範:
一、土地稅法第9條:「本法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二、土地稅法第16條第1項:「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三、土地稅法第17條第1項:「合於左列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價稅按千分之二計徵:一、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二、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簡單來說,地價稅的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而為了減輕民眾的稅賦負擔,合乎一定條件的自用住宅用地可享千分之2的地價稅優惠稅率。

但在上述案例中,若民眾在該房屋內未設戶籍(像是原本有設戶籍但後來遷出),但實際上有居住在該房屋內的情形,是否仍可享有地價稅優惠稅率?這就要回到土地稅法對於「自用住宅用地」認定的要件。

根據土地稅法第9條對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除了無出租或營業外,還必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所以,即便趙先生跟家人實際上有居住在該地,但因其都已將戶籍遷出,不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依規定便沒辦法以較優惠的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而這樣一來一往,地價稅將相差五倍以上,對民眾權益影響很大!此外,戶籍遷出後如果未依土地稅法第41條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將來查獲還是會被追補稅金,超過一定金額還會另裁處罰鍰,不可不慎!

因此,若因生活規劃、個人因素等原因必須將戶籍遷出,至少要安排「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的1人要留在原戶籍內,以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

又,上述案例中,如趙先生及家人日後再將戶籍遷回,仍須重新向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才有辦法適用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因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申請之期限為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超過期限申請者,即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所以若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時,應儘早提出申請,避免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行政訴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行政訴訟律師,如有相關行政訴訟案件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