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在漏水訴訟中,原告通常是請求被告要修復漏水,並且同時請求被告要對原告房屋所受損害進行損害賠償,例如隔間需重作、油漆要重新粉刷、天花板需重新裝潢、家俱毀損等損害的賠償。除了這些有形的損害以外,無形的精神慰撫金可以同時請求賠償嗎?
根據精神慰撫金的相關規定,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而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居住安寧也屬於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人格法益」,如果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且情節重大,被害人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精神慰撫金的數額,則要參考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至於什麼樣的漏水狀況才算是「情節重大」,只能夠依個案狀況作認定,無法一概而論。
舉例來說,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民事判決:「系爭5樓房屋主臥室之天花板、牆壁確因漏水而有髒汙水漬,更因漏水浸潤而有發泡、腐爛、油漆或泥塊剝落之壁癌情形,漏水水量除可達滿桶水位外,水色混濁黃汙、漏水嚴重時甚至於15秒內即2度有漏水滴落之現象…再參以王定愷所稱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期間為106年3月12日起至107年1月間約9月餘,暨衡酌上開漏水損害位置為王定愷日常居寢休憩之重要處所,堪認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客觀上對王定愷之日常家居生活明顯造成嚴重干擾及不便,況長期處於滲、積水之潮濕或油漆剝落之粉塵環境,對居住者之身心健康有負面影響,是系爭主臥室漏水情形對王定愷居家安寧人格利益之侵害,已超越一般人於社會生活中所能容忍之程度且情節重大,則王定愷請求未盡系爭6樓房屋修繕、維護義務之所有權人劉彩雲,以及知悉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可能為系爭6樓房屋所導致後,本應注意在漏水問題解決前停止就6樓房屋之主衛浴為用水行為仍置之不理而持續用水之劉志仁,共同就其所受之精神上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屬有據。審酌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侵害之時間及範圍、系爭5樓房屋位於臺北市○○段落、王定愷、劉彩雲2人之學經歷、財力...等一切情狀,認王定愷就系爭5樓主臥室漏水所得請求賠償之慰撫金數額以6萬元為適當。…系爭5樓客廳漏水自107年3月2日以降持續擴大,迄今天花板有黑汙發霉,於漏水處孳生蟲蠅,須放置水桶以盛裝漏水…足認王定愷已因家中居住環境潮濕發霉、孳生蟲蠅而嚴重影響其居住時之生活品質、居住安寧而達情節重大之程度,則其主張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受劉彩雲2人不法行為侵害,請求劉彩雲2人連帶賠償其所受之精神上損害,即屬有據。爰審酌系爭客廳漏水侵害之時間自107年3月2日開始迄今,系爭房屋位於臺北市○○段落,漏水位置在入門客廳處,及王定愷、劉彩雲2人之學經歷、財力等一切情狀,認王定愷就系爭客廳漏水得請求之慰撫金以3萬元為適當。」。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漏水訴訟、漏水損害賠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漏水損害賠償律師,如有相關漏水損害賠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