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侖律師分析:
民眾時常會看到新聞媒體報導線上遊戲玩家因為玩遊戲(如LOL、傳說對決等)勝負心太重,不滿隊友表現而在遊戲公開頻道怒噴隊友,導致吃上公然侮辱罪官司的新聞。到底在網路遊戲中罵人,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的刑責呢?
根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有三個:「公然」、「侮辱」及「人」。
所謂「公然」,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可成立;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人數則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程度而定。至於「侮辱」,係指對他人為非屬指摘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或嘲弄,致使他人在精神、心理感受到難堪或不快,足以貶損他人之感情名譽者而言。這些都是大家比較熟悉的概念。
問題是,如果侮辱的對象是遊戲中的角色,是否屬於公然侮辱罪「人」的要件呢?目前法院的看法其實並未統一,有的法官會認為遊戲角色的名譽權也應該受到保護,故會成立公然侮辱罪;但也有法官認為遊戲中角色雖然被侮辱,但玩家在真實社會上之名譽其實未受影響,所以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以下整理一些判決供參考:
一、認為會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429號判決:「現代人以暱稱、別名、帳號在網際網路從事各項活動,彼此可能並不知悉其現實世界之姓名、相貌、性別、年籍、職業、嗜好等足以形塑其真實身分之資訊,但對於該些網際網路上之暱稱、別名或帳號,背後均係由現實世界之人進行運作並賦予意義乙節,則為眾所周知之事實。現實世界之個人透過網際網路,使用暱稱、別名、帳號等化身進入虛擬社群,以此名義展現自己,並與其他亦由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之網路化身進行競爭、合作等互動交往,而逐漸在社群成員間建立起人際網絡,構築屬於該化身在社群裡之人際關係及聲譽評價,此點與個人在現實世界中,亦係在不同場域扮演角色、展現自己,因此以各種形貌與不同場域之成員建立連結產生評價,二者並無不同。蓋現代社會中,個人所從事之各項活動,包括家庭、職場、公共事務等,像是多個僅有部分重疊甚或毫無交集之圓圈,在不同之生活場域,個人扮演不同角色,可能展現完全不同之形象與特質,而不同生活場域之其他個體,也可能全然不知該人在其他場域之人格形貌,對於足以勾勒該人真實身分之前揭各項資訊,更未必全然知曉,惟此並不影響該人在各個生活場域之評價均應予保護,以確保人際交往之可能性。故無論是個人在現實世界或虛擬社群所展現之人格形貌,既均屬存在於現實世界之同一主體所展現之人格,則行為人只要對該虛擬角色為現實世界之人所經營一事有所認識,並預見到其侮辱行為足以貶抑網路社群對於該網路化身之評價,影響經營該化身之人其社會生活,對於該網路化身之名譽保護,即不應與現實世界有所差異。」。
二、認為不成立公然侮辱罪的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67號判決:「刑法之妨害名譽罪,以侮辱或誹謗除自己以外之特定自然人或法人為必要,雖不須指名道姓,但必須以一般方法可以將妨害名譽之對象與特定人格加以連繫,否則侮辱或誹謗之對象即未特定,即與公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有間。又基於網路特有之匿名性,任何人得保有隱私權,平等、自由地利用網路資源,發表個人之言論及意見,發言者多互不知彼此之真實身分,此時公然侮辱或毀謗罪保護之對象,應須使他人在日常生活中足以特定限縮至某範圍之程度,此種足以分辨或限縮範圍之程度,固不侷限於揭露真實姓名與身分,惟至少必須達到不特定之多數人,一望即知行為人在真實世界中,欲侮辱或毀謗之特定人為何之程度。若網路世界之其他參與者既無法分辨、得知或推敲該對象究竟為何人,該對象即與一般大眾無從區隔,即無所謂遭侮辱或名譽受損可言。」。
回到開頭的案例中,小豪是在遊戲的公開頻道留下文字紀錄,因為遊戲上線人數眾多,只要是正在遊戲中的玩家都可以看到,因此符合「公然」的要件。順帶一提,如果小豪是選擇用私訊方式罵小如使用的「小天使」帳號,因為私訊方式不會讓其他玩家看到,所以不符合「公然」的要件,不構成刑責。不過,用私訊罵人還是有可能成立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又,小豪的言論中包括「臭38」、「腦殘」、「廢物」等,都是會被認為構成侮辱的字眼。至於「87」(白癡諧音)、「製杖」(智障諧音)、「趕羚羊」(幹你娘諧音)、「306678」(塞你娘老機掰諧音)、「辣雞」(垃圾諧音)等文字,雖然是使用諧音文字,但實務上認為若從行為人使用的文字及前後文可以看出有貶抑、輕蔑、使人難堪之意思,仍可構成侮辱。
因此,小豪的行為確實有構成公然侮辱罪刑責的風險!不可不慎。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合理公道。如有相關刑事訴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及取得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