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取得執行名義後,債權人可以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清單,從上面可以看出來債務人名下的財產狀況,後續再具狀列明要執行的財產及執行方法,向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另外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9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得命債權人查報,或依職權調查之。執行法院得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但受調查者為個人時,如有正當理由,不在此限。」、第20條規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
債權人也可以依上開規定,請執行法院調查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郵局開戶資料及交易上市櫃股票證券商集保帳戶等,或命債務人及有關機關據實報告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例如債務人是打零工領現金者,可命債務人的業主提供)。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訴訟、非訟等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律師,如有相關強制執行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