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來說,強制執行程序發動後,如果確認債務人沒錢,或是錢不夠,法院就會結案並給債權人一份債權憑證,等未來發現債務人有錢時,再拿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權人應注意債憑證的時效,並持續聲請換發)。
而當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債務人已死亡的情形,因為債務人死亡後即不具當事人能力,無法作為強制執行程序的相對人,此時應如何辦理強制執行呢?
參考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這時候應該確認債務人繼承人的繼承情形,視不同情況做不同處理:
一、概括繼承情形:債權人可以繼承人為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之財產及繼承人之財產,對繼承人全體或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聲請強制執行。
二、限定繼承情形:債權人債權人可以繼承人為相對人,就被繼承人之財產,對限定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
三、全體拋棄繼承情形:因為拋棄繼承後,繼承人非執行名義效力所及,故不得對繼承人聲請強制執行。這時候債權人只能以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就遺產聲請強制執行。如果沒有遺產管理人或不知遺產管理人為何人時,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選定遺產管理人後,再以遺產管理人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訴訟、非訟等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律師,如有相關強制執行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