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法第1077條第2款規定:「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所以,子女被收養後,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不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而根據民法第1083條規定:「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也就是說,終止收養後,養子女即回復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當然也會回復繼承權。所以終止收養後,本生父母才往生的情形,養子女可以繼承本生父母的遺產。
又根據民法第1080-1條第1款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如果養父母先死亡,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後,再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一旦法院許可(法院還是會斟酌是否有顯失公平等情形),養子女即回復對於本生父母的繼承權,如此就有可能「雙重繼承」。
因此,本生父母若有意排除已經出養子女的繼承權,最好事先做適度分配或是透過遺囑做規劃,以免日後繼承人發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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