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師告訴您,離婚時應如何爭取小孩監護權(親權)?

夫妻因故難偕白首,離婚時除了財產問題需處理外,如果夫妻有未成年子女,最重要的就是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應該如何行使及負擔的問題了。離婚時,應該從什麼面向來切入爭取小孩監護權(親權)呢?
2021-10-18
by 林明侖律師
明侖律師說明: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及負擔,法律上稱之為「親權」,一般民眾通常以「監護權」稱之(此用語較不精確)。如果雙方都有意爭取親權,且無法協商,那就必須透過法院酌定的方式來決定。
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根據以上規定,法院在酌定親權時,應考量:
一、子女因素,包括年齡、性別、人數、健康、意願及人格發展等。
二、父母因素,包括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感情狀況、有無妨礙他方等。
三、其他因素,包括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

因為以上標準還是略嫌抽象、空洞,法務部曾以法律字第10303500400號函提出相對更精細、具體的參考原則,對法院實務影響頗大。以下作摘要整理:
一、子女因素:
1、子女之年齡:母親優先原則(幼兒從母原則)
2、子女之意願: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3、子女之適應:照護之繼續性原則(現狀維持原則)
4、子女之人數:手足同親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
二、父母因素:
1、父母適性比較衡量原則:
(1)身體與性格:包括比較夫妻之年齡、個性、品性、生活態度、健康狀態等。
(2)經濟能力:包括資產、收入、職業、居住條件、居住環境、養育能力、照顧輔助者及有無其他支援系統等。
(3)心理狀況:對子女之親情熱愛程度、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與態度、對於非任 親權人會面交往之理解等。
2、實務判斷標準:
(1)監護意願與監護動機之評估:照護意願、監護動機是否為正向目的等。
(2)監護能力與支持系統評估:經濟能力、照護能力、親職能力、教養能力、照顧經驗、親子互動情形、對子女生活及身心狀況之瞭解及其他家庭成員之情感支持系統等。
(3)被監護人意願與照顧情形評估:居家環境、被照顧情形、與家庭成員互動情形及未來照顧計畫等。
三、保護教養子女之狀況:
1、子女照顧紀錄:主要照顧者原則(主要養育者原則)。
2、評估何者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善意父母原則:
(1)積極內涵:針對父母之一方所提出對子女之「扶養費用負擔方案」或「會面交往促進方案」等,評估父母何者較具有善意。
(2)消極內涵:父或母有隱匿子女、將子女拐帶出國、不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虛偽陳述自己為主要照顧者、灌輸子女不當觀念、惡意詆毀他方以左右子女之意願、以不當方法妨礙社工之訪視、妨礙家事調查官之調查等行為,以不正當之方法影響法官之判斷,均應推定為不適任親權者。又法院應依法推定涉及家庭暴力者為「非善意父母」。

整體來說,各項原則之間並沒有絕對的優先順序,法院也不能僅憑單一事由為決定,而是應該審酌子女、父母之各項因素,參酌為綜合考量。
另外,法院目前的趨勢是採用「共同親權原則」,讓父母盡量共同參與子女之養育,讓子女感到安心,維繫有意義的親情關係,並緩和父母離婚對於子女之衝擊。不過若父母間懷有敵意、持續有衝突或住居所距離過遠等情形,法院也不會僵硬地適用「共同親權原則」,簡單來說,一切還是要以「子女之最佳利益」為準,針對個案不同情況作不同衡量。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家事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家事律師,如有相關監護權、親權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