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按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為已足,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負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務為限。
也就是說,在符合一定條件之下,像是父母曾經對小孩有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等行為,或是父母無正當理由未對小孩盡扶養義務,小孩是可以聲請免除或減輕對父母之扶養義務的。這是因為如果強令小孩要負擔與其長期感情疏離父母之扶養義務,法理上實在是顯失公平。
因此,像「父母小時候沒有扶養小孩」的情形,當小孩向法院提出聲請時,審理的重點就會在於「父母是否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情節是否重大」。建議小孩可以整理歷年來的花費紀錄(例如自己與父母的存摺等),或請其他親友作證,以證明父母在自己小時候確實都沒有扶養自己,而且對自己不聞不問,讓法院得依據充足的資料認定父母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之情節重大屬實,進而免除小孩的扶養義務。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家事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家事律師,如有相關家事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