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勞基法的規定中,其實並沒有針對「年終獎金」做明確規定,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更是明文將年終獎金排除在經常性給與之外。也就是說,在沒有特別約定之下,年終獎金是屬於勉勵恩惠性質,並非經常性給與的工資。
那是否代表公司一概都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呢?其實也不一定,根據不同情況還是會有不同的結論。
例如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契約時,就已經保證給與14個月(年終獎金2個月)的薪資,在這種情形下,年終獎金就會被認為是工資的一部分,公司如果反悔不發年終獎金,依法可處以裁罰。
如果公司與員工訂立勞動契約時沒有特別約定給與年終獎金的話,這時應該要依照勞基法第29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做處理:
1.若公司有盈餘,應該要給全年工作並無過失員工獎金或分配紅利。
但是在字面上來說,這邊所指的獎金並不一定就是指「年終獎金」,而獎金的分配方式、數額、時間也沒有硬性規定。
另外,也不是每個員工都可以主張領取,必須符合「全年工作並無過失」等條件。
2.若公司虧損,這時候公司就沒有給付獎金或分配紅利之義務。
總結來說,如果訂立勞動契約時沒有特別約定給與年終獎金的話,公司是可以不發年終獎金的。不過公司還是要注意勞基法第29條的規定,在有盈餘的情況下,還是必須發放獎金或分配紅利(不一定是年終獎金名目,也不一定在年終發放)。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勞資糾紛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勞資問題律師,如有相關勞資糾紛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