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不還錢,可否向法院聲請管收?

債務人欠錢不還的情形,債權人如果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仍查不到財產,可否向法院聲請管收債務人,利用公權力逼債務人還錢呢?
2022-05-26
by 林明侖律師
新聞報導常見民眾因為積欠巨額稅款遭行政執行署向法院聲請管收後,才願意拿錢清償欠稅的新聞。那在一般民眾的民事欠債糾紛情形,債權人可否向法院聲請管收債務人呢?
明侖律師說明:
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終局確定勝訴判決、和解筆錄等)後,接著聲請強制執行程序,若無法獲得清償,在符合一定條件時,是可以請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管收債務人的。

首先,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第1項)。債務人違反前項規定,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第2項)。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其非不能報告財產狀況者,不得為之(第3項)。」。

再者,強制執行法第22條也規定:「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第1項)。債務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但債務人已提供相當擔保、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或執行完結者,應解除其限制(第2項)。前項限制住居及其解除,應通知債務人及有關機關(第3項)。債務人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拘提之(第4項)。債務人未依第一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第5項)。債務人經拘提、通知或自行到場,司法事務官於詢問後,認有前項事由,而有管收之必要者,應報請執行法院依前項規定辦理(第6項)。」。

簡單來說,要向法院聲請管收債務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以及經由以下幾個步驟:

一、在「已發現的債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情況:
1.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財產狀況。
2.若債務人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
3.若債務人還是違反上述命令,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管收債務人。

二、在「債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或有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行為」的情況:
1.債權人可以蒐集相關事證並向法院聲請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若債務人同時顯有逃匿之虞或有其他必要事由,債權人也可以聲請對債務人限制住居。
2.債務人如違反法院命令,債權人就可以聲請法院管收債務人。

反過來說,若債務人遭聲請管收,也可以請律師協助主張強制執行法第23條規定:「債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管收,其情形發生於管收後者,應停止管收:一、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三、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請求免予管收。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民事案件及強制執行程序,是台北首選優質民事案件及強制執行程序律師,如有相關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