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放育嬰假的員工,可否不調薪?

對於放育嬰假的員工,公司可否主張員工對公司貢獻度不夠,不依公司原制度進行調薪?
2021-11-26
by 林明侖律師
對於放育嬰假的員工,公司可能會認為員工在育嬰假期間並未實質上對公司有貢獻,因此在年度調薪時,特別排除放育嬰假的員工,沒有幫放育嬰假的員工調薪,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9條:「雇主為受僱者舉辦或提供各項福利措施,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第10條:「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但基於年資、獎懲、績效或其他非因性別或性傾向因素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雇主不得以降低其他受僱者薪資之方式,規避前項之規定。」。

根據上開規定,雇主不得因性別而對員工薪資、福利有差別待遇。又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對於請育嬰假的員工,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有疑問的是,對於放育嬰假的員工,公司可否不調薪?這點涉及不調薪是否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所謂「不利之處分」。若從立法精神而言,育嬰假是要讓員工可以無後顧之憂,同時也帶有鼓勵人民生育的目的,因此若認雇主得恣意不予調薪,恐無法達成原本之目的。

實務上目前也有類似看法,認為公司若針對放育嬰假的員工不調薪,將構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所謂「不利之處分」,主管機關得依法開罰。呼籲雇主要小心,以免觸法。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勞資糾紛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勞資問題律師,如有相關勞資糾紛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