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房東遇到房客不繳租金不搬走,可以依以下流程處理,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一、取得執行名義:
1.在租約有經公證情形,如有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該租約即可作為執行名義,得直接對房客聲請強制執行。
2.在租約未經公證情形,房東應先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第一封存證信函),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通知終止契約(第二封存證信函),後續再具狀向法院起訴,請求房客遷讓房屋,待取得終局確定勝訴判決後,才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對房客聲請強制執行。
要注意的是,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積欠租金必須扣除押金後仍超過二個月以上,房東才可以主張收回房屋喔!
二、聲請強制執行:
房東取得執行名義後,可具狀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中關於要求房客搬離房屋的後續流程大致如下:
1.法院核發自動履行命令,命房客於期限內自動履行搬離。
房東也應將法院命令影本黏貼於房屋門口並拍照存證後,向法院陳報房客是否已自動搬離。
2.房客若仍拒搬,法院會定期進行現場履勘。
房東收到法院通知後,一樣應先將法院通知貼在門口,與警局連絡在當日派員警至現場,並請鎖匠於當日到場,以備開門之需。在履勘當日,法院人員將會同兩造當事人確認屋況及清點物內物品。房東應製作物品清單給法院。
3.履勘完畢後,房客若仍賴著不搬,法院會定期進行現場強制執行。房東收到法院通知後,一樣應先將法院通知貼在門口,以及連絡警員、鎖匠等,並安排當日錄影設備、搬運工、搬運器具(貨車)及安排保管房客物品之地點。房客所有物品都搬離後,即可點交給房東接管房屋。
至於遺留物品,房客若逾期不取回,法院將定期拍賣。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民事糾紛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民事律師,如有相關民事糾紛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