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醫療體系及醫藥技術之完備進步,我國正逐步邁入老齡社會,與此同時,中高齡者之就業議題也浮上檯面,尤其時常耳聞「年齡歧視」的就業歧視糾紛。為保障中高齡者就業之權益,並符合先進國家禁止就業年齡歧視之趨勢,立法者乃於2007年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明文增列要求雇主在做成僱用與否之決定時,不得以與工作能力無直接相關之「年齡」因素做為考量之標準,且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僱主若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有年齡歧視之行為,將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