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注意!小心別踩就業年齡歧視紅線!

什麼是就業年齡歧視?常見的就業年齡歧視有哪些態樣?
2021-05-19
by 林明侖律師
隨著醫療體系及醫藥技術之完備進步,我國正逐步邁入老齡社會,與此同時,中高齡者之就業議題也浮上檯面,尤其時常耳聞「年齡歧視」的就業歧視糾紛。為保障中高齡者就業之權益,並符合先進國家禁止就業年齡歧視之趨勢,立法者乃於2007年修訂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明文增列要求雇主在做成僱用與否之決定時,不得以與工作能力無直接相關之「年齡」因素做為考量之標準,且根據就業服務法第65條,僱主若對求職者或受僱者有年齡歧視之行為,將被處以新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換句話說,如果雇主不以求職人或受僱人的能力、條件或表現為判斷,而是以與執行該工作能力無關的「年齡」因素作為考量的標準,因而造成某個年齡層的人無法和其他年齡層的人公平競爭,就會構成年齡歧視。

常見的年齡歧視態樣,參考勞動部的說明,包括:
一、招募方面
例如徵才廣告限制26歲以下,直接以年齡作限制,對年紀超過26歲之求職者有差別待遇。
二、甄試方面
例如公司在甄試過程中,給予所有求職者筆試機會,但僅有未滿30歲者有機會進行面試,且公司最後所僱用員工年齡也都在30歲以下。顯然公司的僱用甄試措施直接以年齡作限制,對年紀超過30歲之求職者有差別待遇。
三、勞動條件方面
例如因為疫情影響,公司採行輪流無薪休假措施,但在同樣職務之員工中,以超過40歲者放無薪假的天數較多。公司此項措施是直接在勞動條件上對年紀超過40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四、陞遷方面
例如公司規定受僱者必須年滿35歲方有資格升任組長。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作限制,對未滿35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五、調職方面
例如公司因設立新部門,調動年滿55歲之受僱者前往新部門推廣業務,並規定每人每年業績須達100萬元,否則考績會被打丙等。因公司之調職政策直接以年齡作限制,對年滿55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六、獎懲方面
例如公司在懲戒為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受僱者時,45歲以上之受僱者記1次大過就解僱,45歲以下之受僱者記3次大過才解僱。此項懲戒政策對年滿45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七、訓練福利方面
例如公司每年都會選派員工赴美接受訓練,但只有「未滿40歲之員工」有機會被選任。公司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40歲)作限制,對年滿40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八、解僱方面
例如公司進行裁員時優先解僱年滿55歲之員工。公司此項措施直接以年齡(55歲)作限制,對年滿55歲之受僱者有差別待遇。

以下再舉例:
林先生今年已63歲,先前因心臟疾病的關係辭去工作在家靜養了3年,近期因為身體狀況已恢復了8成,故希暨能重回熱愛的領域繼續工作,近期聽說先前公司有徵人訊息,故到公司詢問,然負責招聘的人員以目前已有找到合適人選為由婉拒了林先生。然一個月後林先生卻由前同事口中得知公司其實一直有陸續在徵人,請問,公司是否構成年齡上的就業歧視?
說明:本案例中,公司婉拒林先生之求職,如果係以年齡為唯一考量因素,則公司顯然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林先生得向當地政府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請勞工局依法進行懲處。如林先生不確定公司是否是以年齡為唯一考量因素而拒絕其求職,亦可透過向當地政府勞工局申訴之方式,促請勞工局要求公司說明,以釐清公司有無年齡歧視之違法行為。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勞資糾紛等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勞資爭議律師,如有相關勞資爭議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