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暴怎麼辦?如何聲請保護令?

什麼情形或行為構成家暴?保護令是什麼?如何聲請?
2022-01-27
by 林明侖律師
根據家暴防治法第2條規定,若家庭成員間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就構成家庭暴力。當有家暴情形時,被害人得依法聲請保護令,透過國家公權力賦予加害人一定的行為義務,以保護被害人不受加害人的傷害。現行法下,有三種不同的保護令種類: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緊急保護令是針對有急迫危險的情形。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在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又根據家暴防治法第63-1條規定,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者,如男女朋友等),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規定,保護令所保護的項目包括: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如遇到家暴情形,建議盡速尋求律師協助,或洽各地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113保護專線、警察機關等單位詢問。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家事、民事糾紛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家事、民事律師,如有相關家事、民事糾紛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