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根據公司法第99條規定,有限公司各股東對於公司之責任,原則上以其「出資額」為限。換句話說,就有限公司型態的公司組織而言,各股東間是以「出資額」概念取代「股權」概念。
在強制執行程序時,債權人也可以聲請執行法院就債務人對於有限公司之「出資額」進行執行。簡單來說,債權人可具體請求執行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及該有限公司處分債務人之出資,接著再提出價值資料給執行法院參考,或是對該債務人之出資進行鑑價程序,接續再進行拍賣程序。
如果成功拍賣,債權人即可受償拍賣價金;若無人應買,該有限公司的其他股東也不願意受讓,這時債權人可以考慮聲明承受。同時,要注意公司法第111條第4項規定:「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股東之出資轉讓於他人時,應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於二十日內,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方式,指定受讓人;逾期未指定或指定之受讓人不依同一條件受讓時,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
而經由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取得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後,應如何辦理股東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呢?查法院依強制執行程序,將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轉讓於買受人或承受人,法院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通知主管機關登記其事由,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接獲通知後即逕為變更登記,並將變更情形通知公司及股東,同時副知該管執行法院。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有限公司出資額後,即可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包括請求分派盈餘,也可以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訴訟、非訟等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律師,如有相關強制執行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