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他方得請求與未成年子女有親子互動,此即「會面交往權」,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另外,若照顧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准他方探視子女,或有刻意阻撓或找藉口不配合探視等情形時,這時候未同住的他方也可以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請求探視。
簡單來說,當有以下情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1.雙方對於會面交往方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2.雖已有會面交往方案,但事後一方不准他方探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並請求履行勸告、聲請執行,如情形嚴重也可以考慮聲請改定親權。
3.雖已有會面交往方案,但因情事變更,原有方案已經不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此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另外,在法院審理程序中,聲請人也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等規定,請求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為命父母先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等之暫時處分。
其實,會面交往有不同面向,除了是未同住一方父母的權利外,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小朋友有權利接收來自父母雙方的愛與親情。因此,父母即便離婚,還是應該本於友善父母的觀念共同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在執行面上,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也可以請求法院安排社工人員在場監督會面交往,地點安排上也可以選擇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探視方案也可以採取「漸進式」的會面交往方案,幫助未成年子女逐漸適應、熟悉會面交往。
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案如何決定,涉及許多因素,建議當事人委由專業的家事律師協助聲請,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家事親子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家事親子律師,如有相關家事親子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