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談離婚中或離婚之後,我要怎麼探視孩子?專業律師教你如何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談離婚中或離婚之後,要怎麼探視小孩?如果對原本約定的探視方式不滿意,可否改變會面交往的方式?
2022-05-11
by 林明侖律師
夫妻談離婚中或離婚之後,如果雙方對於子女之探視方法無法達成協議,像是探視時間、探視地點、探視方式等細節談不攏,此時很容易導致未同住的他方無法看到小孩,也無法跟小孩培養感情;或是雙方雖曾經有就探視方案達成協議,但一方想變更探視方案之情形,這時候,就有必要透過律師協助向法院聲請酌定或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明侖律師說明:
父母離婚,或未同居達6個月以上,未成年子女由一方照顧時,未同住的他方得請求與未成年子女有親子互動,此即「會面交往權」,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另外,若照顧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准他方探視子女,或有刻意阻撓或找藉口不配合探視等情形時,這時候未同住的他方也可以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請求探視。

簡單來說,當有以下情況時,可以向法院提出聲請:
1.雙方對於會面交往方案無法達成共識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2.雖已有會面交往方案,但事後一方不准他方探視子女(刻意阻撓或不配合等情形),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並請求履行勸告、聲請執行,如情形嚴重也可以考慮聲請改定親權。
3.雖已有會面交往方案,但因情事變更,原有方案已經不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此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另外,在法院審理程序中,聲請人也可以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等規定,請求法院於本案裁定確定前,為命父母先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等之暫時處分。

其實,會面交往有不同面向,除了是未同住一方父母的權利外,更是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小朋友有權利接收來自父母雙方的愛與親情。因此,父母即便離婚,還是應該本於友善父母的觀念共同謀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
而在執行面上,為了能讓會面交往順利進行,也可以請求法院安排社工人員在場監督會面交往,地點安排上也可以選擇在法院、社會局或其他適當處所。探視方案也可以採取「漸進式」的會面交往方案,幫助未成年子女逐漸適應、熟悉會面交往。
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案如何決定,涉及許多因素,建議當事人委由專業的家是律師協助聲請,以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家事親子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家事親子律師,如有相關家事親子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