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根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知,刑法的肇事逃逸罪必須要「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才會成立,如果只是單純的車輛、財物受損,並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罪責。又,因為車禍大部分都是「過失」所造成,所以也沒有毀損罪的問題(毀損罪不處罰過失犯)。
不過,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可知,只要駕駛汽車發生車禍,無論輕微還是嚴重,不管有沒有人受傷,駕駛人都得要停車進行處理,否則除了被處以罰鍰外,更會被吊扣駕駛執照。
而上述所謂「依規定處置」,可以參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五、通知警察機關,並配合必要之調查。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限。前項第四款車輛位置及現場痕跡證據之標繪,於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之事故,得採用攝影或錄影等設備記錄。」。
另外,有時候發生車禍時,對方人看起來雖然沒怎麼樣,但有可能有腦震盪或是身體有極輕微、一時不易察覺之傷勢(例如身體不明顯處的瘀青、破皮、傷痕等),如果未等警方到場就先行離開,對方事後仍可能據以提告肇事逃逸!不可不慎。
如果真的不幸遭提告肇事逃逸,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協助替您進行辯護,透過事後的一些行為證明自己對於「致人死傷」之事實並無認識,以免遭認定成立罪責。
因此,最安全的做法還是馬上報請警方到場處理,尤其在有保險的情形,因為保險公司會需要警方交通事件紀錄做為理賠的依據,所以駕駛人千萬不要嫌麻煩而直接離去,以免後續面對可能的刑事責任、行政罰鍰以及申請理賠遭拒等情況。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刑事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刑事律師,如有相關刑事案件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