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官司中,社工訪視的重點注意事項有哪些

監護權官司的社工訪視會問什麼?家訪常見問題有那些?律師教您利用訪視技巧爭取監護權!
2022-05-26
by 林明侖律師
夫妻離婚時常見到雙方爭奪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的情形,若雙方無法協商,只能透過法院程序解決。
明侖律師說明:
關於法院應如何認定監護權的歸屬,根據民法第1055-1條規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又,法院通常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以作為認定之依據。因此,如何在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中呈現出自己的優勢,就是監護權官司中很重要的課題。

訪視報告中,主要的訪視要點項目有以下幾項:
1.親權能力評估:包括父母雙方目前之身心健康狀況(有無重大疾病、精神疾病、難以保護教養子女等)、經濟狀況(職業、收入是否穩定、有無負債等)、支持體系(家庭互動與其他家族成員態度、可否協助照護等)及親職執行狀況(有無疏忽照顧或管教過度等)等。
2.親職時間評估:包括父母雙方用以照護未成年子女之時間、與子女互動等。
3.照護環境評估:包括父母雙方實際照護未成年子女之居家環境(是否髒亂或宜居)、社區、就學、就醫等環境。
4.親權意願評估:包括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意願、持續扮演友善父母之態度(尤其是否願意配合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等。
5.教育規劃評估:包括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過去、現在及未來之教育規劃與費用來源(如有無具體教養態度及計畫)等。
6.未成年子女意願評估:應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之陳述能力、訪視時之心理及情緒、訪視時之外顯行為表現、未成年子女意願表達之真實性等因素。

有鑑於社工訪視報告往往對於法院最後的裁判內容扮演決定性的要素,因此關於這些重點項目,當事人務必先想好完整的計畫,以便訪視時清楚地向社工人員作完整陳述,盡量呈現自己最有優勢的一面,並讓社工可以清楚感受到自己對於未成年子女的需求以及未來安排都已經有妥善規劃(包括自己的教育理念、未成年子女的人格養成計畫、就學安排、教育基金來源、未成年子女將來與他方的互動安排等)。若能成功讓社工記述在訪視報告中,將更有助於爭取有利裁判。
而除了口頭陳述之外,若與律師討論後認為有必要,也可以針對上述事項提出書面的教養計畫一併呈給法院作為參考。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家事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家事律師,如有相關家事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