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智症病患的法律責任

失智症病患因對於事情判斷力不足,對語言的理解力有限、對情緒控制力薄弱等特徵,如果沒有人貼身看護,極可能會做出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常見者例如: 竊盜、性騷擾等。在這種情形下, 失智症病患是否仍需受刑法之處罰?
2021-05-28
by 林明侖律師
我國目前已進入到高齡化社會,不少長者隨著年齡增長而罹患認知障礙症,也就是俗稱的癡呆症、失智症。其實,失智症是一群症狀的組合(症候群),它的症狀除了記憶力的減退之外,還包括語言能力、空間感、計算力、判斷力、抽象思考能力、注意力等各方面的功能退化,同時可能出現干擾行為、個性改變、妄想或幻覺等症狀,若達嚴重程度,足以影響其行為及表現。
失智症病患因為有上述病徵,如果沒有人貼身看護,極可能會做出違反刑法規定的行為,常見者例如: 竊盜、性騷擾等。在這種情形下, 失智症病患是否仍需受刑法之處罰?
舉例來說:邱阿公患有中度失智症,常常趁著加人不注意穿著成人紙尿褲出門遊走,過往也發生多次邱阿公在商店拿了商品未付錢被店家報警處理,甚至對其提出偷竊,為此兒子相當困擾,請問該如何處理?

在這個案例,因為刑法第320條竊盜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不能任由當事人和解私了,只要店家報警處理,不論對方事後是否願意撤告,警方均應依法移送地檢署偵辦。因此,邱阿公家屬應謹慎注意邱阿公的行動,或可事先向附近商家打聲招呼,留下家屬聯絡方式,拜託附近商家多關照,說明如邱阿公又有失序行為,家屬會負責處理,希望可以不要通報警察機關。
若對方仍堅持報警提告,在偵查及審判階段,應盡量提出邱阿公罹有中度失智症的病歷資料(包括長期就診紀錄、服用藥物紀錄、診斷證明等。如果邱阿公之前已有聲請禁治產宣告或輔助宣告,對於爭取無罪判決就會更有利),並聲請鑑定邱阿公是否因此精神狀況受疾病影響,而不具真正的竊盜故意與動機。
如果鑑定結果認定邱阿公的行為係受疾病影響,應欠缺竊盜犯罪的辨識能力,檢察官或法院就有很大機會會作成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但如果鑑定結果認為邱阿公的中度失智症只是降低辨識能力而已,則邱阿公還是會構成竊盜罪,不過,此時仍得依刑法第18條第3款「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19條第2項「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第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第61條第2款「犯下列各罪之一,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者,得免除其刑:二、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等規定主張應免除或減輕其刑。

也就是說,如果有確切證據能證明失智症病患於行為時處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且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法院依法會認定其欠缺責任能力,屬不罰行為而判無罪。若法院認定失智症病患行為時尚未達欠缺辨識能力之程度,則法院還是會依法判刑,但大部分會減輕其刑。
此外,如法院認為失智症病友之行為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得依刑法第87條規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刑事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刑事律師,如有相關刑事案件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