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依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又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據上可知,依照現行藥事法的規定,只要是「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都屬於藥事法規範之「禁藥」!若製造或輸入,可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處罰可以說是相當重!
那在現行法下就不能夠從國外買藥品回國了嗎?其實也不然,重點是買藥品回國是不是作為「自用」。如果是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的情形,就不構成禁藥。
而關於何謂「自用藥品」,必須依照衛生福利部會同財政部公告之「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規定做認定。像是非處方藥每種至多12瓶(盒、罐、條、支),合計以不超過36瓶(盒、罐、條、支)為限。
總結來說,在我國沒有先經過核准登記、領取許可執照而販售藥品,是會被處罰的;如果從國外購買過量的藥品,就無法被當作「自用藥品」而構成「禁藥」,一樣會被處罰!
因此,民眾上網販售國外買回來的藥品,現行法下是不被准許的,出國民眾應依「入境旅客攜帶自用藥物限量表」相關規定攜帶藥品,且僅可自用,倘有多餘,不得再於網路、實體店面或其他販售管道轉售,否則就會因為違反藥事法而遭處罰,千萬要小心。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刑事訴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刑事訴訟律師,費用合理公道。如有相關刑事訴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及取得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