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律師告訴你,分居協議不可不知的事

夫妻失和可否約定分居,分居協議內容要怎麼寫才有效?可以約定永遠分居嗎?又如果夫妻一方想分居,但無法達成分居協議該怎麼辦?
2022-06-21
by 林明侖律師
夫妻若有感情失和等狀況,約定暫時分居一陣子,讓雙方有冷靜的時間及空間,或許有助於將來修復感情。為了避免將來發生爭議,所以常常會聽到最好將分居協議白紙黑字寫下來的說法。
依法律規定,到底夫妻之間可不可以約定分居協議?分居協議內容要怎麼寫才有效?可以約定永遠分居嗎?
明侖律師說明:
根據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夫妻原則上有同居義務,除非有正當事由無法同居,像是工作、就學、出差等因素而不得不分隔兩地。

至於分居協議,我國民法並沒有明文規定。根據法院實務的看法,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夫妻約定分居只要內容沒有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也沒有背於公序良俗者,即屬有效。
通常來說,分居協議會約定以下重點:
1.分居期間
2.分居期間的財產處理:例如共同費用怎麼分擔、各自債務各自負擔等
3.分居期間的未成年子女(如有)照護、探視
4.其他約定事項

那分居協議是否一定要有期間的限制?分居期間可以永久嗎?重點就在於永久分居的約定是否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根據實務上的看法,如果夫妻約定永久分居,或者分居期間沒有限制,如此將造成無限期分居的結果,除違反民法第1001條規定之內容,也與婚姻之本質顯然有違,自非公序良俗之所許,應屬無效(類似判決可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430號判決)。
司法院70年9月4日(70)廳民一字第0649號函也說明:「按夫妻在訴訟上雙方同意為一定期間內分別居住之和解,如其內容不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又不背於公序良俗者,法院亦得為別居之和解」,其前提也是強調分居要有「一定期間」之限制。

另外常見的問題是:可否約定分居中得另交男女朋友?
根據實務上的看法,這樣的約定顯然是違反婚姻應以互負誠實義務為內容的本質,故應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

另外,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議分居,想分居的一方在法律上是否就不能主張合法分居了呢?
根據實務上的看法,必須要看想分居的一方是否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76號民事判決:「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01條定有明文。復所謂「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乃指夫妻有不堪同居或不宜同居之事由,或依其情形要求夫妻同居為不合理而言。又因夫妻來自不同家庭,所受教育及成長環境不同,而有不同之性格及思想,因此,認定夫妻是否有不堪或不宜同居之事由,非不可斟酌雙方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平日相處情形及其他情事,正常夫妻之和諧家庭生活能否維繫以為斷」。舉例來說,若他方有家暴等情形,當然就構成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最後,分居多久才可以訴請離婚呢?
法院實務上大多認為分居達一定期間後即構成離婚事由,不過分居期間要達多久,法院對此看法不一,有些法官認為至少要分居3年以上才構成離婚事由,有些法官認為分居一年以上即可構成離婚事由。
其實,分居期間的長短只是協助法院判斷的標準之一,重點還是在於夫妻之間是否有繼續維持婚姻的可能性。雖然分居期間很短,但如果分居期間夫妻幾無互動往來,情感基礎匱乏,且不願離婚的一方也無積極挽回婚姻之舉動,法院也可能會認定雙方已無法繼續經營婚姻而准許離婚。

在訴訟經驗上,若要以分居做為請求裁判離婚之事由,最好是先訴請履行同居,獲得勝訴判決後再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由訴請判決離婚。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婚姻事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婚姻事件律師,如有相關婚姻事件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