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律師來說明,離婚後怎麼請求子女扶養費?

夫妻離婚除了財產應該如何分配外,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也是十分重要的議題。扶養費應該要誰來付?付多少?是雙方都應該要重視的議題,也需要律師協助把關確保權益。
2024-10-02
by 林明侖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依民法第1116條之2之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因此,夫妻離婚除了財產應該如何分配外,關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也是十分重要的議題。根據統計,養育未成年子女到成年,平均花費高達數百萬元,食衣住行育樂通通都離不開錢,所以扶養費應該要誰來付?付多少?是雙方都應該要重視的議題,也需要律師協助把關確保權益。

依照目前實務,扶養費的給付是由未行使親權(也就是俗稱的監護權)或未同住的一方付給單獨行使親權或同住的一方。問題在於,扶養費的數額要多少才算合理?
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協議出扶養費的數字,那就必須交給法院裁判。而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另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換句話說,法院裁判扶養費的金額時會考量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父母的經濟能力等因素做決定。

一般狀況下,關於未成年子女每月扶養費的「總額」,法院主要有幾種參考標準:
1.「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這是行政院主計總處所統計,全台各縣市人均月消費支出,根據縣市不同,會有不同的數據。舉例而言,臺北市112年度的人均月消費支出數字為34,014元。
2.「最低生活費」:這是衛福部所公告的數據,以112年度為例,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公告金額定為14,230元;臺北市112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每人每月為19,013元
3.「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22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或依法受其扶養者之生活所必需數額,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作為計算基準。

法院實務判決通常會審酌父母雙方經濟狀況,在「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與「最低生活費」之間,去核定一個合理的數額。大致上來說,若父母經濟能力正常,可能會採用「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做基準;若父母經濟能力都不好,可能就會採用較低的「最低生活費」作為計算標準。

法院定出扶養費數額後,一般會再決定由父母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但是,法院有時候也會斟酌未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經濟能力與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一方付出勞力的辛勞,改採未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一方須負擔三分之二,或是其他比例的方式,將實際照顧未成年子女一方付出的勞力也納入支出扶養費之評價。不見得一定都是由父母各負擔二分之一。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婚姻、扶養、家事事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婚姻、扶養、家事事件律師,如有相關婚姻、扶養、家事事件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