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告訴你,公寓或大樓房屋漏水怎麼辦?誰要負責?如何求償?

漏水專門律師告訴你,公寓或大樓房屋漏水怎麼辦?一定是樓上鄰居要負責嗎?還是誰要負責?若房屋因漏水造成損害,受害屋主應如何求償呢?
2024-10-04
by 林明侖律師
都市區民眾居住的建物型態多以大樓、華夏、公寓為主。不論是大樓、華夏或公寓,建物內部都有複雜的水管線路,樓層版規劃格局也可能多變。若家中遇到漏水情形,導致家中牆壁裝潢、家俱受損,這時候應由何人負責修繕漏水?受害屋主又應如何求償呢?
明侖律師說明:
關於修繕漏水部分,簡單來說,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如果漏水原因為公共管線或共用部分毀損等原因造成漏水,此時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如果是專有管線或是專用部分毀損等原因造成漏水,則由特定住戶負責。例如漏水原因若確認是樓上專用管線漏水造成,應由樓上住戶負責修繕。
即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受害屋主除了上述可以請求應負責的人修復漏水之外,另外關於自身的損害部分(如家中牆壁裝潢、家俱受損),也可以請求賠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可以請求賠償的項目,常見者包括:房屋回復原狀費用(壁癌、白華、天花板剝落、磁磚膨拱等)、財物損失(家具等)、修復漏水期間在外租屋的損失、鑑定費用等。若漏水情形嚴重,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漏水訴訟、漏水損害賠償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漏水損害賠償律師,如有相關漏水損害賠償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