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法院在判斷車禍損害賠償主張是否有道理時,主要會確認「有發生損害」及「有因果關係」的要件,即是否因為車禍導致原告受有該項損害,也就是該項損害必須與車禍有關。而原告是不是可以主張為恢復車禍傷勢有購買食用的保養品、營養品,甚至中藥等,而請求損害賠償,重點就在於必須證明「有發生該損害」及「因果關係」。
「有發生該損害」的證明相對單純,只要提出發票等單據即可。至於「有因果關係」的證明就相對困難了,一般來說,若可以提出經醫師判斷認為原告的傷勢需補充特定營養品的醫囑、處方箋或診斷證明書,則法院通常會准許此請求。
例如原告因車禍無法正常進食,醫生建議每日要補充營養品。此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10號民事判決要旨:「依臺大醫院前述鑑定回復意見表所載,上訴人於108年2月間開始定期於新光醫院接受注射肉毒桿菌後,其疼痛度降低並增加開口度,已較能進行日常之飲食(見本院卷㈡第37至38頁),再佐以上訴人亦於同年月添購調理機做為食物料理之輔助工具(見附民卷第41頁)。堪認上訴人縱前因開口受限及關節疼痛無法正常進食,經營養學專家評估如能進食少許流質食物,建議一天尚須補充口服營養品6瓶(見原審卷第283、329、354至355頁),然其108年2月間起既已定期接受肉毒桿菌治療並購買調理機協助細化食物,應無再補充口服營養品之必要。是上訴人於107年6月起至108年2月止陸續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5、6、10至12、14、15所示之健力體營養素計936罐,平均每日約補充營養素3.6罐,及編號16所示之調理機以協助食物處理,計9萬1,177元(計算式:14,100+2,840+7,100+1,420+14,100+11,357+1,420+2,840+36,000=91,177),均可認合理及必要,應得准許;至其後續營養費之請求,則屬無據」。
反面而言,若無法證明該等營養品費用之支出與車禍有因果關係,則法院一般就會剔除原告此部分的請求。
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簡字第6號民事判決意旨:「原告主張其因身體不堪系爭車禍所受傷害,須購買營養品以補充所需,共計支出營養費用19萬8,500元(詳附表四)乙節,固據原告提出附表四所示購買營養品費用單據為證,惟被告否認該等營養費用之支出與系爭車禍有因果關係,亦否認有其必要性,原告未能就上開營養費用之支出與系爭車禍間之關聯性及必要性舉證以實其說,是其自無從主張該等費用為增加生活上支出之必要費用,而向被告請求賠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原告主張其因傷支出營養費共3萬7762元(如附表4)、並提出購買人蔘等營養品單據為證(見本院卷㈠第197-207頁、卷㈢第116頁)。然而,原告並未提出相關醫囑,且未能證明上開營養品為治療系爭傷勢之必需品;是以此項主張並非可採」。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車禍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車禍律師,如有相關車禍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