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律師告訴你 車禍精神賠償如何請求?精神慰撫金金額如何認定?台北車禍律師推薦

車禍律師告訴你 精神賠償金額怎麼算?法院會參考那些因素來決定慰撫金的金額?精神慰撫金公式?專打車禍官司律師 台北車禍律師推薦 車禍律師推薦台北
2025-03-13
by 林明侖律師
常聽人說車禍的求償項目中,有一項是精神賠償,也就是所謂「精神慰撫金」。問題是什麼情況之下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只要發生車禍都可以請求嗎?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多寡如何認定?有沒有公式可以計算?
明侖律師說明:
民法中其實沒有規定「精神賠償」的用語,法條文字用的是「非財產上之損害」以及相關求償規定。
按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本條就是所謂精神賠償的根據。而法院判決習慣的用語是「精神慰撫金」或「慰藉金」。

在車禍案件中,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情況通常是被撞的一方身體、健康受有損害的狀況。若是只是單純車體碰撞,被撞方沒有身體、健康的損害,就無法根據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此外,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者,除了被害人本人外,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之情形,父、母、子、女或配偶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譬如死亡車禍或重大車禍導致被害人傷勢嚴重的情形,被害人的父、母、子、女或配偶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問題是,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多寡該如何認定呢?因為精神損害是一種無形的損害,不像財產上損害有客觀的支出單據發票可以作為認定金額的依據,所以十分抽象。那精神慰撫金有沒有公式或標準可以計算呢?
答案是沒有公式。但是根據法院實務見解,還是可以整理出一些量定金額的因素,像是:雙方的身分、地位、職業、資力、經濟狀況、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傷勢、痛苦等。
可以參考以下判決:
1.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2.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004號民事判決:「因人格權遭受侵害,而請求慰藉金之賠償,以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法院於核定其數額時,除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外,尚須考量被害人所遭受之痛苦情況(本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二二三號判例參照)」。
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1號民事判決:「本院審酌被上訴人之傷勢、醫療過程、身心所受損害程度、所生其他損害,及兩造身分、地位、職業、資力、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適當」。
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重上字第838號:「按慰藉金係以精神上所受無形之痛苦為準,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以計算,究竟如何始認為相當,自應審酌被害人及加害人之地位、身分資力、家況、加害程度並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與其家屬之關係暨其他一切情事,定其數額(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798號、5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原判例意旨參照)」。

在車禍的情況,精神慰撫金金額的判斷也是相同,因為法院量定的因素眾多,所以很難去歸納出一個「公道價」。只能說,被害人傷勢越重(甚至死亡),判賠的精神慰撫金就越多,傷勢越輕,判賠的金額就越少。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952號判決:「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雖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之非財產上之損害,惟所謂相當,除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外,尤應兼顧加害程度與其身體、健康影響是否重大以為斷。」。

車禍的問題錯綜複雜,若發生較嚴重的車禍,建議找律師諮詢及協助,以確保自身權益。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車禍案件,台北車禍律師推薦,如有相關車禍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