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票據遺失情形:
如果是票據(支票、本票、匯票)遺失,當事人應先到付款行庫(即銀行、合作金庫、郵局、合作社或農會等),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此規範在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3條:「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付款行庫應即將「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交票據交換所,並於掛失止付票據經提示退票時,將該「通知書」及「申報書」一併送達票據交換所。一、票據喪失經過。二、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三、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第4條:「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書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嗣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二、股票遺失情形:
如為股票遺失,當事人應先到派出所報案,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後到發行公司辦理掛失手續,並應於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此規範在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0條:「股票遺失申請補發,應依下列程序辦理:一、由股東或合法持有人向治安機關報案或報備,填具股票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尚未辦妥過戶者,另增附證券商或出讓人之證明文件。二、申請人應於五日內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並將蓋有法院收狀章戳之聲請狀影本送交公司;逾期未辦理者,公司得註銷其掛失之申請。三、公示催告經法院裁定後,申請人應依法院裁定方式辦理公告,俟公示催告期滿後,憑法院之除權判決書向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四、申請人撤銷其掛失時,應填具股票撤銷掛失申請書,送交公司查核登記;已依民事訴訟法聲請法院公示催告或除權判決者,應檢附向法院聲請撤銷公示催告或撤回除權判決之蓋有法院收狀章戳聲請狀影本。公司於受理前項第一款之申請,其遺失股票已轉記於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立之專戶時,申請人並應檢附該股票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領回之證明文件。股票在公示催告程序中者,其股息、紅利、配股等從屬權利,公司應俟接獲法院除權判決書後,再行發給。第一項股票遺失申請補發,係委託他人辦理時,自然人股東應出具委託書,法人股東應出具申請函,所出具委託書或申請函,均應簽名或加蓋原留存印鑑。公司於受理掛失股票登記後,如發現該掛失股票,應於該股票及其轉讓過戶申請書加蓋「掛失股票」戳記。」
不論是票據遺失或股票遺失,收到法院寄發之公示催告裁定後,應詳細核對公示催告裁定內容所記載之姓名、票據號碼或股票號碼、金額或股數、發票日期及其他記載事項,如發現有錯誤或漏寫,應速聲請更正裁定。
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如正確無誤,當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承辦法院聲請將公示催告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報,並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在股票遺失情形,當事人就可以檢附除權判決裁定書,向發行公司申請補發新股票。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各式訴訟、非訟等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律師,如有相關遺囑、繼承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