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父母如何讓子女喪失繼承權?

為人父母者,辛苦將小孩拉拔長大後,若是子女不孝,只想等著父母死後繼承遺產,遇到這種狀況,父母有辦法讓子女喪失繼承權嗎?
2021-06-22
by 林明侖律師
在法律上,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規定於民法第1145條:「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第1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第2項)。」。
其實,由條文內容可以看出來,所謂「不孝」並非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之一,因此父母或者其他繼承人沒有辦法單純以某繼承人「不孝」為由,主張其已喪失繼承權。不過,如果子女不孝的態樣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且經父母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仍然構成喪失繼承權事由。

此可參考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要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參考實務這樣的見解,如果子女不孝行為足使父母感受到精神上莫大痛苦之程度,即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

另外,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另一個重點是,父母必須要有「表示其不得繼承」之行為。林明侖律師提醒,這會涉及到將來有爭議時,如何舉證證明的問題。行政院曾於105年提出民法繼承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就提到:「為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被繼承人之表示喪失繼承權,應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為之」,可供參考。

簡單來說,建議父母可以將子女不孝的情形為什麼構成「重大之虐待或侮辱」利用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被繼承人真意之方式說明清楚,且最好舉出子女不孝的具體行為事證,不可以僅空泛表示某子女不孝云云,以免將來遭法院認定不構成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遺產繼承等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訴訟律師,如有相關遺囑、繼承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