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在我小時候沒養我,父母年老後遭政府安置,政府向我追討安置費用,我該怎麼辦?

如果我已經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並獲得法院判決,我可以主張不付法院判決前已經由政府代墊的安置費用嗎?
2022-06-02
by 林明侖律師
新聞中常看到,父或母在小孩小時候拋家棄子,未盡扶養小孩義務,從此與小孩斷了聯絡。但小孩長大成年後,卻突然接獲政府通知,表示因為父母無生活謀生能力受政府進行適當保護及安置,依法要向小孩追討代墊的安置費用。像這種情形,常常讓小孩感概不已:為什麼我會有這樣的無良父母,小時候沒照顧我就算了,等年老後竟然又給我增加負擔?
像這樣的情形,到底在法律上應如何應對及處理,法院的看法又是如何呢?
明侖律師說明: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等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在安置老人及支付安置費用後,通知老人的子女返還代墊的安置費用。所以像上述例子,主管機關的通知是於法有據的。
至於子女如果認為老人以前根本沒有盡扶養義務,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老人之扶養義務,如法院判准免除扶養義務,子女往後就可以不必再負擔老人的扶養費用。

不過,對於在法院判決之前已經產生的代墊安置費用,子女可以主張不付嗎?
根據目前法院多數的看法,所謂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免除之效力是從「判決確定之後」才向後發生的。也就是說,在判決確定之前,主管機關已經墊付的安置費用,還是可以依法向子女追討!

此可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15號判決意旨:「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而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仍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

因此,子女若要避免這種不合理的情況,務必要提前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不要消極地等到收到政府通知才去向法院聲請。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民事、家事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民事、家事律師,如有相關民事、家事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