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侖律師說明:
根據老人福利法第41條等規定,主管機關可以在安置老人及支付安置費用後,通知老人的子女返還代墊的安置費用。所以像上述例子,主管機關的通知是於法有據的。
至於子女如果認為老人以前根本沒有盡扶養義務,則可以向法院聲請免除或減輕對老人之扶養義務,如法院判准免除扶養義務,子女往後就可以不必再負擔老人的扶養費用。
不過,對於在法院判決之前已經產生的代墊安置費用,子女可以主張不付嗎?
根據目前法院多數的看法,所謂判決免除扶養義務的情形,免除之效力是從「判決確定之後」才向後發生的。也就是說,在判決確定之前,主管機關已經墊付的安置費用,還是可以依法向子女追討!
此可參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715號判決意旨:「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確定裁判,僅向後發生效力,並無溯及既往之效力。因而於請求法院裁判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前,依民法規定仍負扶養義務」、「扶養義務者因負扶養義務而具體產生之債務關係,並不因事後法院予以免除負扶養義務而變成自始或事後不存在」。
因此,子女若要避免這種不合理的情況,務必要提前聲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不要消極地等到收到政府通知才去向法院聲請。
林明侖律師為臺大法律系學士及碩士,97年度律師高考及格,於大台北地區執業多年,擅長處理民事、家事案件,是台北首選優質民事、家事律師,如有相關民事、家事問題,歡迎與林明侖律師聯繫討論。